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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3 10:05 稅務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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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案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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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發現甲國際科技公司前負責人陳先生90年未依公司給付給美商A公司的報酬扣繳所得稅款,又屢催不補,因此重罰三倍,連補帶罰須給付4,394萬餘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也認為陳先生就交易取得的所得有扣取稅款的義務,判陳敗訴。
甲公司90年與A公司締約,購買網路平台、相關系統開發程式與技術服務,並給付5,488萬餘元報酬,但負責人陳先生並未照給付額扣取20%所得稅款1,096萬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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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法令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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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8條: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一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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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14條:扣繳義務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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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標準化軟體之課稅規定(財政部96.4.9台財稅字第09604520730號函): 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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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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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扣繳仍應視該軟體之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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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A公司在境內設有a分公司,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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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勤耀會計師事務所 陳雅貞 會計師 電話:(03)657-0279 地址:竹北市文信路155號1樓 |
引用:http://blog.ctedu.com.tw/wmiswinton/archive/2008/08/13/4568.html
# re: 向國外購買電腦軟體應否扣繳? (勤耀會計師事務所 / 陳雅貞 會計師)
2008-10-24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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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96.4.9台財稅字第9604520730號函,答覆如下:
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國內經銷商,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透過網路下載或壓製於光碟,依購買之國內最終使用者指示,將該等軟體安裝於其購買之電腦硬體設備中,併同硬體出售,而該經銷商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惟該國內經銷商,應就其經銷軟體銷售業務之所得,依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 re: 向國外購買電腦軟體應否扣繳? (勤耀會計師事務所 / 陳雅貞 會計師)
2008-09-29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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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代理國外軟體在台販售,要如何報稅啊?
01:向國外買軟體的方式是,從國外的網站下載軟體,再電匯的方式付款給國外的原廠買軟體序號。
02:我將下載的軟體燒成光碟,印中文說明說、操作手冊及包裝彩盒等等做成一套軟體包裝,再賣給我的客戶。
03:問題是一般這種軟體的販售,原則上是由國外將軟體包裝成盒裝,再賣給我,我再將這些盒裝的軟體販售給我的客戶;不過目前我遇到的這一家國外廠商沒有提供盒裝的軟體,他只用mail將軟體序號寄給我,且我總不能再將軟體序號轉寄給我的客戶吧,連個包裝都沒有,客戶不能接受啦,所以國外的廠商才叫我自行將下載的軟體燒成光碟,印中文說明說、操作手冊及包裝彩盒等等做成一套軟體包裝,賣給我的客戶。
04:我的問題是,以前我經銷國外的軟體後,他們會寄到台灣給我,會經過海關,但是現在,我經銷的這一個軟體,他的商品沒有經過海關,而是直接mail給我,我真的不知要如何報稅啦?更不知這樣的稅金是如何算的啊?